王老的妻子早年去世,生育了三个儿子,三个儿子已经分别成家。这年5月的时候,王老的三儿子大庆因为车祸死亡。此时,大庆的妻子佳佳已经身怀六甲。听到儿子过世的消息,王老突发疾病,因抢救无效,也离开了人世。
安葬完毕王老和老三之后,王老长子与次子将王老遗留的存款和楼房二人平分,并且让 佳佳交出老三的一半遗产。两位哥哥认为:弟弟已经去世,佳佳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。所以佳佳只能作为配偶继承弟弟一半遗产,其余应该按照第二顺序继承;同时,不能够继承父亲王老的遗产。
佳佳得知这件事情后,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,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。为此,佳佳诉至法院,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。
(资料图)
《民法典》第1155条规定: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,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
本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:应当保护胎儿的合法继承权利,对于大庆的遗产,佳佳和胎儿都有权继承。关于王老的遗产,三儿子大庆虽然已经死亡,但是仍然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,并由其妻子佳佳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。
法院判令:大庆的遗产由佳佳和其腹中胎儿继承,两名被告退回王老相应的遗产份额作为胎儿应继承遗产的保留份额。
普法:
《民法典》规定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
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但是,有两个例外:1、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。2、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。
《民法典》第16条规定: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情形下,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,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。如果胎儿未能出生,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动消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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